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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2018 年)

2026-04-01

        (修正2002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示范法》旨在协助各国改革和更新本国关于调解程序的法律。《示范法》就调解进程提供统一规则,意在鼓励使用调解,并确保使用调解时有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示范法》最初于2002年通过,称作《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其中述及调解程序。

        2018年对《示范法》作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国际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的一节。《示范法》已更名为《国际商业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在先前通过的法规和相关文件中使用的术语是“conciliation”(“调解”),但有一项理解,即术语“conciliation”和“mediation”可以互换。在修正《示范法》时,委员会决定改用术语“mediation”(“调解”),目的是因应这些术语的实际用法和惯常用法,并期望这一改变有助于推广《示范法》并提高《示范法》的知名度。术语的这一改变没有任何实质性或概念性影响。

        为避免因没有法定条文而造成不确定的情况,《示范法》处理调解的程序方面,包括调解员的任命、调解的启动和终止、调解的进行、调解员与其他当事方之间的通信、保密和其他程序中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调解后问题,如调解员充当仲裁员和和解协议的可执行问题。

        《示范法》就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统一规则,还述及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中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示范法》就一方当事人可在《示范法》所涵盖的程序中援用的拒绝准予救济理由提供了一份详尽清单。
《示范法》可用作颁布调解立法的基础,必要时包括颁布立法执行《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也称作《新加坡调解公约》)。

        与《示范法》相配套,委员会于2002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颁布和使用指南》。《颁布和使用指南》是一个提供了背景和解释性信息的工具,各国可在调解领域立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使用。《颁布和使用指南》还为使用文案者提供了对《示范法》的有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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